解释《重庆市环境噪声防治办法》第十三条第(三)项

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《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》第十三条第(三)项适用问题的函
发布时间:2006年01月24日
(渝府法函[2003]4号)

重庆市环境保护局:
你局要求对《重庆市环境噪声防治办法》第十三条第(三)项进行解释的请示收悉。经报请市政府同意,现函复如下:
《重庆市环境噪声防治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第十三条第(三)项“施工单位应当在连续施工作业前将《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》存放施工现场备查,并公告附近居民”中的“《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》”是为满足特殊工艺要求设置的特别许可证明,具有实效性和现场认定的特殊性,必须存放施工现场备查。除该《办法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,凡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,不能出示《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》的,应视为擅自进行夜间施工,依照《办法》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。

二○○三年一月十五日

新闻来源:重庆市环境保护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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